關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新規范,生態環境部答記者問
近日,生態環境部正式印發《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規范編制工作指南(試行)》(以下簡稱《工作指南》),生態環境部土壤生態環境司有關負責人就《工作指南》的背景、指導原則、主要內容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為什么要出臺《工作指南》?
答:治理農村生活污水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任務,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事關農村生態文明建設。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因地制宜做好廁所下水道管網建設和農村污水處理,不斷提高農村居民生活質量。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要求“各地區要區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類制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標準”。
生態環境部積極推動各地加快制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2018年9月印發《關于加快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通知》(環辦水體函〔2018〕1083號),明確了制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總體要求、控制指標及排放限值等,要求各地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推進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
部分省(區、市)已出臺相關排放標準,但總體上看,地方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存在適用范圍不清晰、控制指標選取及排放限值不合理等問題,已成為制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短板。
為進一步明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制定要求,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在開展深入調研、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編制印發《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指南(試行)》,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控制指標確定、污染物排放限值、尾水利用要求、采樣監測要求等作了進一步明確細化,指導各地加快推進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
《工作指南》總體考慮是什么?
答:有以下三點:
一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決策部署。
《工作指南》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緊扣《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等相關要求,推進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明確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是重點突出,進一步明確排放標準制定思路。
制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要根據農村區位條件、人口聚集程度、污水處理規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環境改善需求,按照分區分級、寬嚴相濟、回用優先、注重實效、便于監管的原則,分類確定控制指標和排放限值。《工作指南》就控制指標選取、排放限值不合理等重點問題,進一步明確細化相關規定,確保地方科學合理制定排放標準。
三是充分銜接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指導文件,并適當細化和完善。
《工作指南》充分銜接《關于加快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標準的通知》,并根據調研結果、反饋意見及專家建議,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分類分級、控制指標、排放限值及尾水利用等作了具體要求。
《工作指南》指導原則是什么?
答:有以下幾點:
一是以人為本。
以保障飲用水源地安全,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質量為目標,通過標準的實施,改善農村水環境質量,推動美麗鄉村建設;同時,加強與污水處理設施周邊群眾的溝通,從源頭上減少社會矛盾。
二是因地制宜。
根據農村區位條件、污水處理規模和排放去向等,分區分類分級確定控制指標和排放要求。在不加重下游水體污染的前提下,盡可能利用和考慮農村地區自然生態、土地及景觀要素,鼓勵優先選擇氮磷資源化與尾水利用技術、手段或途徑。
三是技術可行。
地方標準制修訂應充分考慮技術經濟因素并具有一定前瞻性。以國內外技術水平和經濟條件為依托,充分考慮相關技術所能達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兼顧農村地區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是體系協調。
地方標準制修訂應充分考慮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農田灌溉水質標準》《漁業水質標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標準》等現行國家和地方標準相銜接,與相關法律、法規、規劃和政策相銜接。
《工作指南》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答:有以下幾點:
一是排放標準制訂技術路線及格式要求。
按照《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 945.2-2018)要求開展各階段工作,主要包括環境管理需求分析與現行標準實施評估、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現狀分析、技術內容確定等。格式應滿足HJ 945.2-2018要求。
二是污染物排放控制總體要求。
主要包括標準分級、控制指標確定及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也可對標準實施的技術和管理措施做出具體要求。
三是監測要求及實施與監督。
主要包括采樣點設置、監測頻次和采樣時間確定及污染物測定方法確定等。實施與監督主要是明確對排放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功能不確定的水體可由地方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水環境的實際情況確定。
四是地方排放標準編制說明的內容與格式要求。
主要包括項目背景、制修訂標準的必要性和意義、制修訂原則和技術路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概況、標準主要條款說明、達標處理技術分析、國內外相關標準情況、實施本標準環境效益分析、標準實施建議等。編制說明格式應滿足HJ 945.2-2018要求。
《工作指南》中污染物控制指標是如何考慮的?
答:通過對全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進出水進行分析測試和篩選,將pH值、化學需氧量(CODCr)和懸浮物(SS)作為判斷水質的基本指標。對生化需氧量(BOD5)和 CODCr兩項指標,二者均反應水體受還原性物質污染的情況,由于農村生活污水可生化性較好,BOD5和 CODCr兩項指標具有一定相關性,但BOD5測定所需時間較長,CODCr屬于國家重點控制污染物且監測便捷,因此選取CODCr作為控制指標。
氨氮(NH3-N)含量較高時,對魚類等水生生物呈現毒害作用,對人體健康也有不同程度的傷害,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NH3-N處理費用較高,因此,對出水直接排入II、III類功能水域的處理設施要求控制NH3-N,對其他水體NH3-N暫不作強制要求,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控制指標TN、TP含量可反映水體富營養化程度,TN、TP的去除雖可采用人工濕地等生態處理方法,但其處理效果不穩定,要實現穩定去除,需采取脫氮除磷深度處理工藝,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規模一般較小,其污泥回流比難以控制,去除效果難以實現穩定,且需增加投藥量及運行費用。
因此,出水排入封閉水體或超標因子為氮磷的不達標水體時,控制指標除上述基本指標外增加NH3-N、TN和TP,其他情況暫不作強制要求,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隨著提供餐飲服務的農村旅游項目日益增加,餐飲廢水排放量增大,且該類廢水中動植物油含量較多,因此,含提供餐飲服務的農村旅游項目生活污水的處理設施,除上述基本指標外應增加動植物油。
糞大腸菌群數一般作為重要的生物性指標進行控制,若對該項指標進行限定,處理工藝最后須設消毒設施。根據對全國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調研情況發現,大量的工藝流程中即使有消毒設施,但是運行成本高,多數未運行。綜合技術經濟因素考慮,目前階段對于糞大腸菌群數暫不作強制要求,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色度是水質的外觀指標,對于農村生活污水來說,一方面,進水濃度中色度普遍較低;另一方面,常規的沉淀法對色度有較好的去除效果,所以對色度暫不作強制要求。
綜上所述,選取pH值、化學需氧量(CODCr)和懸浮物(SS)作為基本指標。其中,出水直接排入《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地表水II、III類功能水域、《海水水質標準》(GB 3097-1997)二類海域及村莊附近池塘等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除上述基本指標外,應增加NH3-N;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地表水IV、V類功能水域的及GB 3097-1997三、四類海域的,污染物控制指標至少應包括基本指標。
出水排入封閉水體,除上述基本指標外,應增加NH3-N、TN和TP;出水排入超標因子為氮磷的不達標水體,除上述指標外,應增加超標因子相應的控制指標。提供餐飲服務的農村旅游項目生活污水的處理設施,除上述基本指標外,應增加動植物油。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地方控制指標。
《工作指南》中污染物排放控制總體要求是如何確定的?
答:原則上控制指標值可參考《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中相應指標的標準濃度限值,并綜合考慮農村區位條件、村莊人口聚集程度、污水產生規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環境改善需求、自然景觀、受納水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及現有技術水平等因素進行確定。一定規模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原則上可適當放寬,但應規定標準實施的技術和管理措施。
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2002地表水Ⅱ、Ⅲ類功能水域的及GB 3097-1997二類海域,其相應控制指標值參考不寬于GB 18918-2002一級B標準的濃度限值,且污染物應按照水體功能要求實現污染物總量控制。出水排入GB 3838-2002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的及GB 3097-1997三、四類海域的,其相應控制指標值參考不寬于GB 18918-2002二級標準的濃度限值;其中受納水體有TN(以N計)控制要求的,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科學制定其排放濃度限值。
出水直接排入村莊附近池塘等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控制指標值的確定,應保證該受納水體不發生黑臭,其基本控制指標值參考不寬于GB 18918-2002三級標準的濃度限值,NH3-N(以N計)參考不寬于《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號)中規定的城市黑臭水體污染程度分級標準輕度黑臭的濃度限值。
出水流經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水體的,其控制指標值參考不寬于GB 18918-2002三級標準的濃度限值,同時,自然濕地等出水應滿足受納水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工作指南》中關于尾水利用有哪些要求?
答:農村生活污水含有的氮、磷等是農作物生長所需的營養物質,經預處理后可就近資源化利用,減少化肥農藥施用,降低水體富營養化風險。
因此,《工作指南》鼓勵優先選擇氮磷資源化與尾水利用技術、手段或途徑,尾水利用應滿足國家或地方相應的標準或要求。其中,用于農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應符合施肥的相關標準和要求,不得造成環境污染;用于農田灌溉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2005)規定;用于漁業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漁業水質標準》(GB 11607-1989)規定;用于景觀環境的,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 18921-2002)規定。
特定利用情形且沒有相應再生利用水水質要求的,可根據尾水利用特點、土壤性質和生態環境保護需求,在排放標準中規定尾水應達到的水質要求和水質監控位置。
我國各地情況差異較大,地方在制定排放標準中如何做到因地制宜,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
答:我國幅員遼闊,農村自然稟賦差異較大,經濟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工作指南》明確要求,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各地要根據農村區位條件、人口聚集程度、污水處理規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環境改善需求、自然景觀、受納水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及現有技術水平等因素,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制訂科學合理的排放標準。從實際出發,采用適用的治理技術,注重實效,不搞一刀切,不搞形式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