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建議留言”版塊回復匯編 | 環評報告是辦證要件之一
1、環評審批是否作為審批新辦理采礦許可證的前置條件咨詢: 根據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政策的實施,2017年7月16日,國務院發布《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除重大項目外,環評審批不再作為項目核準前置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1號《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必須提交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作為基層國土部門工作人員,在審批新辦理采礦許可證時,環評審批手續是否還要作為前置條件,應怎樣把握?請上級部門給予解答。
回復: 你好!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1號令)第五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是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的要件之一。(礦產開發管理司)
2、基本農田是否可以種植花卉發展旅游?
咨詢: 我是一名基層國土資源局的工作人員,我所在的地區為國家級貧困縣,黨的十九大提出了鄉村振興戰略,部里也出臺了《關于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做好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2號),大力支持農村發展,該通知第六條中規定:鼓勵土地復合利用。圍繞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因地制宜保護耕地,允許在不破壞耕作層的前提下,對農業生產結構進行優化調整,仍按耕地管理。請問,如果是基本農田,是否允許在不破壞耕作層的前提下,種植觀賞性花卉,發展鄉村旅游?
回復: 您好!《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國土資源部關于全面實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的通知》(國土資規[2018]1號)規定,對永久基本農田進行農業結構調整的要合理引導,不得對耕作層造成破壞;禁止以設施農用地為名違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休閑旅游、倉儲廠房等設施。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耕地保護司)
3、編寫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機構需要地災評估資質嗎?
咨詢: 請問,目前編寫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機構需要地質災害評估資質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嗎?
回復: 你好!《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報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21號)并未對方案編制單位的資質提出要求,方案可自行編制或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地質環境司(地質災害應急管理辦公室))
4、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機構需要地災評估資質或地災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嗎?
咨詢: 根據部令44號,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編制單位應當具備地災評估資質或地災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目前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機構還需要地災評估資質或地災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嗎?
回復: 你好!根據新修訂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2016年1月5日)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報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21號),采礦權申請人在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前,應當自行編制或委托有關機構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編制單位已不做資質要求。(地質環境司(地質災害應急管理辦公室))
5、設施農用地為荒山荒坡、灘涂等未利用地、閑置土地的,是否需要編制復墾方案簽訂復墾協議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咨詢: 《土地復墾條例》第一條,“為了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明確了土地復墾的目的是“保護耕地”。《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中,明確“生產結束后,經營者應按要求進行土地復墾,占用耕地的應復墾為耕地”,“設施建設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如果利用荒山荒坡、灘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開展規模化養殖業,請問:是否需要編制復墾方案,簽訂復墾協議,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回復: 你好!根據《土地復墾條例》第三條:“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由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 ,凡是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均應依法進行復墾,編制土地復墾方案,預存土地復墾費用,履行土地復墾義務。(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
6、臨時用地復墾事宜
咨詢: 高鐵臨時用地(制梁場)使用結束,由于靠近高鐵站,政府擬征收作為汽車站用地。請問該臨時用地還需按土地復墾方案進行復墾嗎?若不需復墾,需具備哪些手續?
回復: 你好!根據《土地復墾條例》第三條:“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由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 ,凡是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均應依法進行復墾,編制土地復墾方案,預存土地復墾費用,履行土地復墾義務。如果臨時用地擬征收作為汽車站用地,需按照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履行用地報批手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
7、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咨詢
咨詢: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是否對編制企業的資質有特殊要求?
回復: 您好!按照《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報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21號)有關要求,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編制單位沒有資質要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不代替具體治理工程設計,治理主體應按照相關規定委托相應單位或自行編制工程設計,對工程設計的編制單位沒有統一資質要求,但其中如涉及地質災害治理等相關重大問題的,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
8、小型地采礦產原土地復墾方案為廢石充填,無法實現該如何治理?
咨詢: 您好,小型金礦已到期,準備開展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方案為2011年評審通過。當前采礦權已到期,原方案要求將所有廢石充填回井下,此項工作無法完成,目前坑道已經不具備安全條件,能否通過重新編制方案或其他方式,變更廢石處置方式,改為對廢石場進行降坡保證無滑坡泥石流風險后,進行原地覆土綠化?
回復: 您好! 已編制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不再適用的,可重新編制或修訂方案,報具相應審批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后,依據經審查通過的方案,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工作。如涉及地質災害等其他重大問題的,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
信息來源:環評互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