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9時,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開幕。全國人大代表,中冶華天首席專家、水環境技術研究院院長程寒飛長期工作在水環境治理一線,綠色發展的理念貫穿于他工作的方方面面。在今年的人大會議上,他此次的建議將更多目光投向了農村、城鎮生態環境建設與運維。
城鎮污水處理廠是削減水污染物的最重要的公用基礎設施,但對于最終受納水體而言,它也是一個重要的排污單位。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對于保障水環境質量和人民的健康安全至關重要,從事污水處理廠的運營、管理人員使命光榮、責任重大。在今年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發生以來,全國污水處理廠工作人員克服各種困難,堅守崗位確保24小時不間斷運行,體現了責任與擔當。城鎮污水處理廠達標運營是其法定職責和義務,但制約城鎮污水處理廠達標運行、良性運行的因素較為普遍的存在,使廣大從業人員承受了自身難以克服的壓力,近些年來人才流失情況不容忽視。隨著《水污染防治法》的貫徹執行及相關部委發布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和減稅降費等系列政策極大程度地保障了污水處理廠良性運行,為污水廠穩定達標起到了決定性作用。在實際層面仍然還普遍存在以下制約因素:進水超過污水處理廠自身能力、污泥處置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環保責任無限擴大、污水處理費用的拖欠、稅收政策執行不統一等。為更好的保障我國城鎮污水處理廠良性運行,提出如下建議:細則最主要的是分清界面,明確主管部門和污水處理廠的具體職責與義務。建立“廠-網-站”一體化的公用平臺,對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指標及過程參數進行嚴格監控,將在線數據作為公正執法和自證清白的有效依據之一。建立污水處理廠的事項報告與事故應急制度,明確主管部門接受事項報告和應急預案報備制度,最大程度地避免可能存在的不擔當、不作為而讓污水處理廠獨自承受一切兜底的情況發生。2.完善相應強制性標準,加強部門協同,為污泥科學處置提供落地性支撐
我國城鎮污水處理廠較普遍的存在著污泥積壓而導致無法正常運行的風險。近些年,隨著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的不斷攻關,技術路線逐步成熟,但污泥接受端仍存在分歧,甚至主管部門間的政策也不一,導致污泥最終出路難以很好落實。環保督察本應是落實主體責任,發現問題立行立改,幫助各責任主體提升能力、完善機制,但在基層執行中或多或少存在以罰代改、責任分攤甚至找替罪羊的情況,建議制定清晰的環保督察問題的解決細則,類似安徽省制定的“問題-措施-標準-責任-驗收-教育”清單,使得問題解決更科學、更徹底。污水處理費收取是保障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經濟基礎,且作為有專項費用在自來水費中代收,污水處理費的落實也是提高我國水資源利用效率,落實“誰排污誰付費”制度的有效抓手,倒逼排污單位轉型升級和綠色發展,也真正為污水處理廠降負。目前,行業上通用做法是將各種優惠政策作為污水處理廠的收入項,一旦由于非自身原因導致國家給予的相應優惠政策無法或不能完全享受,則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經費難以有效保障。如:《環境保護稅法》、《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有明確的稅收減免規定,在現有的財稅政策中[2015]7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規定“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的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增值稅的稅即征即退的政策”,這就可能使得非污水處理廠自身原因(如進水嚴重超標,超出污水處理廠處理能力,雖按照應急預案進行緊急處理但仍造成出水無法穩定達標)承擔的大于1萬元的處罰而使得3年稅收優惠政策無法享受,即使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勝訴,也沒有明確的恢復享受優惠政策的機制;又如企業所得稅的征收中,對于污水處理廠的無形資產攤銷沒有明確規定,有些地方將污水廠設備按照全周期的運行年限攤銷(如30年),有些地方按照污水廠設備全行業平均使用壽命(如10年)的實際進行攤銷等。所以建議對涉及污水處理廠稅費政策進行全面梳理,使得各地統一,減少由于人為理解不同造成執行不一,同時也建議各級政府、業主在污水廠項目建設時將政策帶來的優惠不要計入到污水處理廠收入項,而是作為運營期的一種鼓勵,以免產生運營費用缺口而影響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
(來源:環保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