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行動計劃(2021-2023年)》
2020-09-08
為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生態環境部持續推進環評文件質量監管和排污許可證證后監管。
上半年,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加強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質量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以深圳灣事件為鑒,舉一反三,開展環評文件質量專項檢查工作。近期,生態環境部集中向浙江、江西、湖南、廣東、廣西、四川等六?。▍^)生態環境部門,移送了監管中發現的一批環評文件嚴重質量問題線索,要求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對存在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延續了以質量為核心的監管態勢,強化了對環評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震懾和警示。印發《關于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排污許可發證登記中加強執法工作的通知》,進一步規范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和發證登記中開展執法檢查的方式、內容。今年以來,對清理整頓工作質量開展抽查,涉及排污單位70余萬家;對2019年以前持證單位15.62萬家提交的執行報告提交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按期報送年度、季度執行報告。
為進一步加大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力度,推動監管制度化、常態化,生態環境部近期印發《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行動計劃(2021-2023年)》,就相關工作進行部署。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高度重視、認真部署,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監管行動計劃和2021年度工作方案。
《行動計劃》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聚焦重點區域和重點行業的突出問題,聚焦影響環評制度源頭預防效力發揮、影響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群眾反映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嚴厲打擊和遏制環評弄虛作假、粗制濫造、不落實環評要求、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違法行為。各地應制定本行政區域2021-2023年監管行動計劃,并按年編制實施年度工作方案。
《行動計劃》強調,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圍繞“質量”和“落實”兩個方面開展監管。針對建設項目環評,開展環評文件復核、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落實情況抽查,開展環境影響登記表項目環評合法合規情況抽查;針對規劃環評,開展重點領域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落實情況抽查;針對排污許可,開展排污許可證核發、登記情況和執行情況抽查。
《行動計劃》指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監管工作中應堅持以改善區域環境質量為核心,隨機監管和靶向監管相結合,根據對生態環境影響程度,實施分類處置。環評與排污許可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綜合執法部門應協調聯動,推進審查審批與行政執法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行動計劃》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監管工作中應強化信用管理和信息公開,及時通報不落實環評要求、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典型違法案件,情形嚴重、影響惡劣的,在政府網站或主流媒體公開曝光。對存在問題的相關單位和人員,依法依規依紀嚴肅查處。
《生態環境部2021年度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工作方案》同步發布,明確了生態環境部的年度重點監管工作。
來源:生態環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