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發布《重特大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規程》
重特大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規程
為有效應對重特大突發水環境事件,確保應急監測工作有序開展,按照快速及時、準確可靠、數據說話、支撐決策的原則,制定本規程。
一、編制依據
(一)《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 號);
(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HJ 589)。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因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引起,初判為重特大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
不適用于海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
三、工作原則
重特大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堅持國家指導、區域協同、省級統籌、屬地管理的原則。
事件發生地的生態環境部門在接到事件通知后,應第一時間啟動應急監測預案,組織人員、調集應急監測設備趕赴現場開展應急監測,并將監測結果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應急監測工作。當事件發生地不具備應急監測能力時,應及時報告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力量支援。
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在生態環境部的統一部署下,根據需要委派技術專家和業務骨干趕赴現場,指導、參與應急監測工作。必要時調集監測設備、物資,及時進行支援。
生態環境部指導督促地方開展應急監測,根據需要安排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參與應急監測工作,必要時調集相關生態環境監測部門或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人員、物資或設備進行支援。
四、應急監測
(一)監測方案
點位布設:監測斷面的布設參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執行。以準確掌握污染團移動情況為核心,以實時監控污染物濃度變化為目標,根據事件特點和應急處置措施實施情況,建立監測斷面動態調整機制。對于污染帶較長的河流型突發水環境事件,結合應急處置工程措施、飲用水水源地等敏感點分布情況,一般每10~20公里布設一個控制斷面。若污染帶超過100公里,可適當增加斷面間距。必要時,根據信息發布要求固定若干個控制斷面,作為對外發布信息的依據。
斷面的布設應考慮交通狀況、人員安全等,確保采樣的可行性和方便性。
特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一般是事件中排放量較大或超標倍數較高,對水生態環境有較大影響,可以表征事態發展的污染物。根據事件類型、污染源特征、生產工藝等,并結合事件發生地沿線河流的水質本底值情況和應急監測初篩結果確定特征污染物。必要時需增加監測指標或開展水質全分析監測。
監測頻次:應急初期,控制斷面原則上每1~2小時開展一次監測,其中,各控制斷面采樣時間應相同。用于發布信息的斷面原則上每天監測次數不少于1次。根據處置情況和污染物濃度變化態勢進行動態調整。
(二)樣品采集
人員配備:初判為重特大突發水環境事件發生后,應第一時間調集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監測部門的監測人員開展監測,人員不足時可以協調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進行補充。每個監測斷面配備2~4組采樣人員,每組至少2人,每組至少配備一輛樣品運輸車。對于交通不便的采樣斷面,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采樣人員及樣品運輸車輛。
注意事項:水質采樣過程中應注意兼顧安全和代表性,盡量選擇混合均勻、便于采樣的河段采集樣品,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適當調整距離并做好記錄。石油類應使用專用采樣器在水面至300毫米采集柱狀水樣,重金屬應分析溶解態含量,樣品渾濁時應離心或過濾。每次采樣過程應留有一定量的備用樣品,用于質控和復測。
應急監測采樣時,采樣人員應拍照記錄采樣斷面經緯度位置、采樣時間和周邊情況等。
(三)分析測試
實驗室布設:污染帶長度超過30公里的河流型突發水環境事件,以事件發生地為起點,每隔30~50公里布設一個現場實驗室或應急監測車,負責附近監測斷面的樣品分析。
人員配備:每個實驗室按照監測項目配備分析人員,每個監測項目配備2~3組人員,24小時輪流值班。對于前處理復雜的樣品,每組配備4人;對于前處理簡單的樣品,每組配備2人。由省級生態環境監測部門委派質量監督員,在每個實驗室定點監督,對數據質量進行審核。
監測設備:結合現場條件,優先選用便攜式或車載監測設備。常規項目優先采用現場便攜或車載設備監測;重金屬項目優先采用車載式電感耦合等離子體光譜儀(ICP)監測;揮發性有機物項目優先采用便攜式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儀監測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生物毒性項目優先采用便攜式生物毒性分析儀等。
試劑準備:應按照10個監測斷面,每2小時監測一次,準備2天的試劑包,同時做好后續的試劑保障工作。
(四)監測方法
為確保快速、及時、準確,可采用現場快速監測、在線監測、實驗室手工監測方法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應急監測。應急監測初始階段需快速掌握污染物濃度和污染團移動情況,應選擇便攜式、直讀式、多參數的現場監測或車載快速監測方法,部分常規項目可采用無人船連續自動監測。
便攜式監測儀器不能準確測定污染物濃度時,為精準掌握污染物濃度,精確定位污染團位置,支撐應急決策,應選擇實驗室手工監測或車載高精度監測方法。
注意事項:突發水環境事件現場應急監測要加強質量控制工作。現場應急監測儀器設備要做好日常維護。開展突發水環境事件現場應急監測工作時,應按照標準規范或儀器作業指導書等要求進行儀器校準。應急監測方法之間應開展比對測試,便攜式監測儀器、在線監測設備和實驗室手工監測在對同一系列水樣進行測試時,其測定結果變化趨勢應保持一致。當測定結果偏差過大或變化趨勢不一致時,應對應急監測儀器設備進行檢查,確因應急監測儀器問題導致數據偏差過大時,應以實驗室手工監測方法測定為準。
對于跨省突發水環境事件,受事件影響的上下游地區應共同商定應急監測方法,確保地區之間監測數據互通互認。對多個環境監測隊伍協同參與的突發水環境事件,各監測方應選用應急指揮部確定的統一的應急監測方法。
(五)報告分析
人員配備:配備2組人員,每組4~5人,分別負責方案編制、數據收集、數據分析、報告編制等。
報告內容:監測結論應包括污染帶前鋒、污染團長度和范圍、污染團濃度峰值等。根據實際情況評估應急處置工程效果,預測污染擴散趨勢和對敏感目標的影響。
數據表征:包括污染物濃度的空間變化趨勢圖(同一時間不同點位污染物濃度的空間變化趨勢)和時間變化趨勢圖(同一點位污染物濃度的時間變化趨勢),趨勢圖中應有顯示污染物是否達標或達到背景值的參考線。趨勢圖一般以折線圖表示,每個趨勢圖中可包括一條或多條折線。
數據分析:特征污染物濃度明顯超出本底值的河段定義為污染帶,污染帶中特征污染物濃度超標的河段定義為污染團,污染物濃度首次明顯超過本底值的斷面定義為污染帶前鋒,污染物濃度首次恢復至本底值的斷面定義為污染帶尾部。污染帶前鋒和尾部是動態變化的。污染帶、污染團長度一般采用實測值計算。
預測模型:河流特征污染物可利用時空變化趨勢法、水文流速預測模型、條件格式表格法或時間滾動-數據耦合模型等,分析污染團可能的位置和范圍。
注意事項:報告應經過三級審核。
五、應急監測終止
最近一次監測方案中全部監測點位的連續 3 次監測結果達到評價標準或要求,或者應急專家組認為可以終止應急監測時,由應急監測組提出應急終止建議,根據應急指揮部的決定終止應急監測。
應急監測終止后,應按照應急指揮部要求組織開展跟蹤監測。